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可进口、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