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八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收到送检的计量器具后,应在二十日内(现场检定在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