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八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收到送检的计量器具后,应在二十日内(现场检定在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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