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九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九条 计量检定印、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作、使用,不得伪造、盗用、非法买卖计量检定印、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