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九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九条 计量检定印、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作、使用,不得伪造、盗用、非法买卖计量检定印、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