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