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九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