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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