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