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三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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