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三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