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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