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