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应当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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