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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