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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