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察、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察、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