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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