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