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