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