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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