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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