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