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