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或者设立医疗机构等方式,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协作,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社会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服务。
卫生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促进医养结合的措施,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协作,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社会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服务。
卫生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促进医养结合的措施,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