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
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等政府供养人员的养老服务价格,按照政府招标购买服务时确定的价格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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