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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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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监督举报、投诉网络,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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