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助。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养老服务事项,应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实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助。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养老服务事项,应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