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感染性疾病的防控,预防交叉感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