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销售价格、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服务承诺和责任赔偿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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