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等有关统计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质量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