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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