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