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经供水企业同意,连接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海水淡化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海水淡化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