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签订保护协议的不得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