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
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