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规定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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