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规定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