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三条 水表池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因水表池损坏或者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影响查表时,居民用户水表池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或者清理,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单位用户水表池由其自行整修或者清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代为整修或者清理,费用由单位用户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