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四条 结算水表的管理、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维修、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由用户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承担。用户当期水费根据检定结果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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