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圈埋、占压供水设施;
(二)将再生水管道、直供海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圈埋、占压供水设施;
(二)将再生水管道、直供海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