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达不到规定水压标准的,应当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无负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和器具。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能、节水、环保和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标准,适时编制供水设备、材料、器具的目录并公布,但不得指定特定生产厂家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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