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在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覆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尚未覆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设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