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外,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结算水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外,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结算水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