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就与设计方案有关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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