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