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其中,按照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