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有关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就其是否具备供水条件进行查验。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就其是否具备供水条件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