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市和沿海区(市)的城市供水专业规划还应当包括海水利用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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