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再生水、海水以及其他替代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