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订立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