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压力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0.1兆帕。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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