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建筑施工用水、港口船舶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用途分类定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适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城市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合理确定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淡化水之间的比价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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