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