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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